旧金山大学助理教授刘家瑞体育节目的版权保护三校研讨会
刘家瑞:旧金山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刘家瑞是美国旧金山大学法学院的助理教授,同时也是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互联网与社会中心的研究员。他主要研究知识产权法,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与文化产业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他在美国、欧洲和中国的法律评论上已发表了32篇学术文章,其中一篇已经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为推荐阅读篇目;另一篇被评选为艺术、娱乐和出版领域中最好的法学文章之一,并被再版印刷。
刘家瑞教授已获得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博士学位,在校期间,他担任法学和经济学方面的奥林研究员、知识产权和反垄断领域的微软研究员以及斯坦福国际法律研究项目的研究者,曾担任《斯坦福科技法律评论》的高级编辑。他还获得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法学博士学位。
他曾任职于Baker & McKenzieJones Day事务所,从事娱乐传媒、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以及知识产权诉讼和交易领域的法律工作,此外还参与过中国一些知名案件的处理,包括被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中的案件,并曾在一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项目中对各种行业协会和国际组织提供协助。
以下为刘家瑞发言内容:
非常感谢,下面由我来做关于体育节目作品保护节目的演讲。
我今天跟大家介绍一下体育节目的版权保护的内容。中国的体育产业已经进入了繁荣发展的阶段,在2012年整个体育产业的收入达到了9050亿人民币,大概是1600亿美金,占到GDP的0.5%,在2013年的CSM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中国的60%的观众都是体育迷,足球迷达到了5亿,还有很多是篮球迷,包括NBA的球迷。
中国的体育事业或者行业的构成是怎样的呢?首先是现场体育直播节目,这种节目占到总收入的1%左右,在美国和欧洲,这个情况完全不一样,在美国的电视直播权占到55%以上的收入。在近些年,互联网公司发展得非常迅速,比如说乐视,它大概花了27亿人民币买到了英超足球联赛直播的版权,腾讯视频每年花了5亿人民币购买NBA在中国的直播版权。阿里巴巴买了CPL俱乐部的直播。
我们可以看到数字平台上对于体育节目的盗版可能也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在美国,所有的运动节目的版权是正常的受到法律和版权保护的范畴,但是在中国这个情况就不尽然,你可以看到大部分是授权的转播,如果你通过录影或者是复制能不能进行传播和分享呢?我们现在到底要怎样来画这条线?比如说电影、录像,这些在近期的案例当中都成为了关键的因素,这中间要看音乐、录影和影像的中心在哪里。比如说一个音乐录影带,你从创作者那里拿到了许可,能够向公众播放,有可能你不是特别需要这样一个播放许可证,因为在中国,这个许可没有涵盖所有的普通观众观看的权限,很多中国人坚信这中间的关键点是音乐视频有没有用这样的流程和程序来加密,如果是已经加密了,它就是有版权的。有很多的纪录片,它是没有加密的,所以不能用这个标准来界定。
对电影来说,演员在里面的角色是怎样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颁发了这方面的规定,假如说你拍摄了一组照片,从技术层面可以完成把它变成电影,现在有电视、磁带、数字电视、动漫等等,这些都是技术上的突破和创新,除此之外,能够固定显示和展示一系列的图象,这个按照定义来看,无论是中国法律还是美国法律,都是可以这样定义的。我们现在用的就是这么一个开放性的、没有下定论的定义,但是中国的观众是否已经明白了这二者之间的差异呢?很多时候我们可能只是知道作为电影或者视频是要贯彻这个宗旨的,但是对于照片大家就忘了。
这是从德国的法律到中国法律的对照,是关于哪些创作作品是需要被赋于版权的,这里面包括了摄影作品、电影院线作品,都应该有它的版权。
在体育运动方面,国际足协也没有办法阻止中国的盗版直播节目的出现,比如说我们看北京奥运会的开幕式,它的转播方面如果没有守法,会被追究法律上的责任。从法律方面还需要把它变得更为完善,对我们来说,所有的创作作品都要用统一的标准来测试,如果你一套系统用一个标准,另外一套产品又用另外一个标准,这是不合理的。现在所有的可以用版税的作品,它的基本标准大概是全球各地相同的。自从德国的版权法成立了以后,很多欧洲的国家都会在比较高程度的去配合,这中间也会有别的概念定义,叫做独创性的作品。
最主要的参照标准是什么呢?我们讲到主观性和个性化,作为作者来说,你是一个主体,同时你又是一个客体,当你在创作的过程当中,要是画出足够的顺序,你就是有原创性的,我见到有很多中国这方面的案件,他们说这个是我原创的,那个是我原创的,比如说这个是乐高玩具,还有这个小人,还有下面这个字体,都是原创的,还有很多体育节目也是原创的,它
用不同的摄像机拍摄下来,还可以慢动作回放,这的确是他的创作,但是这是不是就属于原创呢?这到底是不是有必要呢?如果是单镜头的,他自己再剪辑,再一个是多镜头的,它们有什么不同呢?再说一个例子,以前你不需要什么照片,你不需要这么多的慢动作,也不需要架设那么多摄像机去拍摄,只需要一个就可以了。你选定这个时间,选定了一个目标去拍摄,然后整个这一系列的过程都是由你来决定做的,所以它应该是原创的。而在体育节目当中,比如说有两个人在看球赛,他们两个人都在用相机拍体育比赛,回家之后就用家里的录像机来放,这两个人虽然看的是同一场体育比赛,可是他们两个用不同的相机拍的,角度不同,他们两个人都喜欢足球,有的人可能喜欢这个球员,有人喜欢那个球员,他们拍出来的东西不会完全一样,所以你要仔细播放的时候你会发现这当中是不同的。就算是一些纪录片或者是报告,即使它的目标是一样的,但是它的作品呈现也是不一样的。
除了我们刚才讲的原创性原则之外,还有一个就是政策上的原因。为什么版权保护这种方式是最好的办法?我们都知道在线的服务涉及到非常多的商业模式,既有实时的播放,也有按需交付等等。要看看我们现在的版权保护法,这个版权是覆盖所有的商业模式的。包括有线的、无线的,有交互式的、非交互式的。
除此之外,我们其它的法律法规对于这种在线的方式保护不多,对它的保护不足,所以在中国的视频节目,我们是不是应该用版权法来保护呢?比如说体育比赛,我们没办法保护它,因为根本没法律基础。比如说NBA比赛,在中国是可以免费观看的,你拍了之后都可以放到网上去,在中国的CBA也是一样的。这就是我要跟大家分享的主要的内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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